老人的土地继承权规定是作为个人承包的财产权利,可以由继承人来依法继承。在《民法典》中,对土地使用权的继承规定是土地使用权作为个人承包的财产权,可以由继承人依法继承。随着经济的发展,农民收入的不断提高,土地的社会保障功能正在日益减弱,并且伴随着土地承包经营权物权化,土地承包经营权越来越成为农民可以实际支配的一项财产权利。允许土地承包权的继承,不仅能有效地保护农民的合法财产权益,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和对承包地投入的连续性和持久性,也将极大地推动农村土地产权制度改革,有利于明晰农村土地产权关系。
一、开荒山地能不能继承
(一)开荒地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其承包收益子女可以继承;承包期尚未到期的,子女等继承人可以继承承包。未取得承包经营权的,土地属于村集体所有,由集体决定是否给其继承人承包。
(二)根据农村土地承包法的规定,对于通过招标、拍卖、公开协商等方式承包的五荒地,承包人死亡的,其继承人可以依法继承承包地的收益;承包合同未到期的,其继承人有权继续承包。
二、土地使用权流转的方式有哪些?
1、互换
互换土地,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内部的农户,为方便耕种和各自的需要,对各自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进行的简单交换,是促进农村规模化、产业化、集约化经营的必由之路。30年前,中国农村实行土地联产承包责任制,农民分到了土地。但由于土地肥瘦不一,大块的土地被分割成条条块块。划分土地时留下的种种弊病,严重制约着生产力的发展和产量的提高。如何让土地集中连片,实现规模化、集约化经营,于是互换这种最为原始的交易方式,进入农民视野。
2、交租
在市场利益驱动和政府引导下,农民将其承包土地经营权出租给大户、业主或企业法人等承租方,出租的期限和租金支付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承租方获得一定期限的土地经营权,出租方按年度以实物或货币的形式获得土地经营权租金。其中,有大户承租型、公司租赁型、反租倒包型等。
3、入股
入股,亦称“股田制”或股份合作经营,是指在坚持承包户自愿的基础上,将承包土地经营权作价入股,建立股份公司。在土地入股过程中,实行农村土地经营的双向选择(农民将土地入股给公司后,既可继续参与土地经营,也可不参与土地经营),农民凭借土地承包权可拥有公司股份,并可按股分红。该形式的最大优点在于产权清晰、利益直接,以价值形态形式把农户的土地承包经营权长期确定下来,农民既是公司经营的参与者,也是利益的所有者,是当前农村土地流转机制的新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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