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和地方各级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和措施。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条 和地方各级应当将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工作纳入环境保护规划,并采取有利于声环境保护的经济、技术和措施。
第五条 地方各级在制定城乡建设规划时,应当充分考虑建设项目和区域开发、改造所产生的噪声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统筹规划,合理安排功能区和建设布局,防止或者减轻环境噪声污染。
第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各级、交通、铁路、民航等主管部门和港务监督机构,根据各自的职责,对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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