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行是由制定的。2、《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第六十七条:行规由有关部门或者法制机构具体负责起草,重要行政管理的法律、行规草案由法制机构组织起草。行规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机关、组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和社会公众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听证会等多种形式。行规草案应当向社会公布,征求意见,但是经决定不公布的除外。
Copyright © 2019- shuicheng.net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