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公司不可作为拆迁主体,根据相关法规,市、县级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可以委托实施单位进行具体工作,但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监督实施单位的行为,并承担法律责任。
法律分析
拆迁公司不可以作为拆迁主体。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条规定,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征收国有土地上单位、个人的房屋,应当对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给予公平补偿。
第四条规定,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第五条规定,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拓展延伸
拆迁责任主体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分析
拆迁责任主体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分析是指对于拆迁过程中涉及的各方主体,如拆迁企业是否应承担拆迁责任主体的角色,以及其在法律上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分析和界定。在拆迁过程中,拆迁企业作为可能的责任主体之一,其法律责任应当根据具体情况予以界定。拆迁企业应承担的法律责任可能包括合法拆迁程序的遵守、合理补偿的支付、协助安置被拆迁人员等方面。然而,拆迁责任主体的界定并非一成不变,需要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具体案件的情况进行具体分析和判断。因此,在拆迁过程中,对拆迁责任主体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的分析,需要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以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结语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规定,拆迁公司不应作为拆迁主体。市、县级负责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并可以委托实施单位进行具体工作,但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拆迁责任主体的界定及其法律责任需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分析和判断,包括合法程序遵守、合理补偿支付、协助安置被拆迁人员等方面。在拆迁过程中,应综合考虑相关法律法规和实际情况,确保拆迁过程的合法性和公正性。
法律依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四条
市、县级负责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以下称房屋征收部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县级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和本级规定的职责分工,互相配合,保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顺利进行。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五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房屋征收部门对房屋征收实施单位在委托范围内实施的房屋征收与补偿行为负责监督,并对其行为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Copyright © 2019- shuicheng.net 版权所有
违法及侵权请联系:TEL:199 18 7713 E-MAIL:2724546146@qq.com
本站由北京市万商天勤律师事务所王兴未律师提供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