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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的分类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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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

1、抽象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不特定行政管理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对象实施的行政行为。

(二)羁束行政行为与自由裁量行政行为:

1、羁束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严格法律规范实施的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依法自由裁量实施的行政行为。

(三)依职权行政行为与应请求行政行为:

1、依职权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直接依法定职权实施的行政行为;

2、应请求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在相对人提出申请后依法实施的行为。

(四)附款行政行为与无附款行政行为:

1、附款行政行为指主体实施的附有一定条件的行政行为;

2、无附款行政行为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不附条件的行政行为。

(五)要式行政行为与不要式行政行为:特定形式

1、法律,法规规定必须具备某种方式或形式才能产生法律效力的行政行为

2、法律没有明确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行政机关根据实际需要作出各种形式的行政行为。

六、授益行政行为与不利行政行为

1、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减免义务的行为。

2、是指设定或确认权益,或者,剥夺或拒绝确认权益的行为。那此时其实就是可以不实际执行的,即使在执行之后才发现不合法,那此时也是可以要求作出赔偿。至于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不同的划分标准有不同的分类。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直接向人民提起诉讼的,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经复议的案件,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

两个以上行政机关作出同一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

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所作的行政行为,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行政机关被撤销或者职权变更的,继续行使其职权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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