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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与其他部门法相比较,在形式上的最主要区别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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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分析:

1、行没有统一完整的法典:由于行涉及的社会生活领域十分广泛,内容纷繁复杂,又有较强的技术性、专业性,再加上行政关系变动较快,因此,制定一部系统、完整的行典几乎是不可能的。

2、行规范赖以存在的法律形式法律文件的数量特别多,属各部门法之首。

行有多种多级的立法者,不仅最高权力机关或地方权力机关可以规定,而且有权的行政机关也可以制定,这就使得行的表现形式繁多,种类不一,即具有多种法律渊源。行的这种多头、多级立法,是由行内容的广泛性、技术的复杂性、专业的细致性决定的,是为适应行政管理生活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 第五十二条 人民审理行政案件,以法律和行规、地方性法规为依据。地方性法规适用于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行政案件。人民审理民族自治地方的行政案件,并以该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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