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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组织法主要规定公共行政组织的法律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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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行政组织的结构形式主要有如下四种:
1、职能制。是各级行政单位除主管负责人外,还相应地设立一些职能机构。
2、直线制。特点是企业各级行政单位从上到下实行垂直领导,下属部门只接受一个上级的指令,各级主管负责人对所属单位的一切问题负责。
3、矩阵制。
4、直线职能。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法》第十条
各部、各委员会工作中的方针、、计划和重大行政措施,应向请示报告,由决定。根据法律和的决定,主管部、委员会可以在本部门的权限内发布命令、指示和规章。
第二条
由总理、副总理、国务委员、各部、各委员会主任、审计长、秘书长组成。
实行总理负责制。总理领导的工作。副总理、国务委员协助总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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