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除公务需要使用的摩托车之外,郑州市一律禁止摩托车在市区107国道以西、西绕城公路以东、连霍高速公路以南、南绕城公路以北(以上均不含本路)的区域道路内行驶。违反规定继续驾驶达到报废期限的摩托车,交警部门查获后将予以强制报废,并对驾驶人处罚1500元。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九条 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和交通流量的具体情况,可以对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采取疏导、通行、禁止通行等措施。遇有大型群众性活动、大范围施工等情况,需要采取交通的措施,或者作出与公众的道路交通活动直接有关的决定,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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