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的羁押和审判期限是有限的,包括拘留、逮捕、侦查羁押、审查起诉、审理等阶段。根据法律规定,各个阶段的期限有明确的规定,超过期限需要放人或延长。对于重大案件或特殊情况,可以延长一定期限。机关、、人民在办案过程中应进行调查,根据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违法人员进行公诉和判决。
法律分析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看守所羁押时间最长为一年半左右。机关对犯罪嫌疑人的拘留期限不得超过一个月。一个月内查出犯罪证据的,报批准逮捕,没有查出犯罪证据的予以释放。批准逮捕的期限不超过七天。(共一个月零七天)对犯罪嫌疑人逮捕后的侦查羁押期限不得超过二个月。案情复杂、期限届满不能终结的案件,可以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延长一个月。机关侦查终结,认为犯罪证据确实充分的,移送审查起诉。认为犯罪证据不确实充分的予以释放。(共四个月零七天)
移送后,审查起诉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认为构成犯罪的,向起诉。认为不构成犯罪的做出不起诉决定,机关立即放人。认为有可能构成犯罪但是证据不充分的,退回机关补充侦查。(共五个半月零七天)
机关补充侦查的期限为一个月。补充侦查终结后,再次移送审查。从新审查的期限不超过一个半月。(共七个月另七天)退回补充侦查最多两次。(共九个半月零七天)人民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过三个月。(共十二个半月零七天)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共十五个半月零七天)
起诉后,案件审理中,要求补充侦查的,补充侦查期间为一个月。(共十六个半月零七天)经过审理,发现案件不属于本级管辖的,无权判决。要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审判。只能移送一次。上级不能接受下级的起诉,只能让同级重新起诉。第二审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应当在二个月以内审结。(共十七个半月零七天)
对于可能判处死刑的案件或者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本法第一百五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批准或者决定,可以延长二个月;(共十九个半月零七天)。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批准。最高人民受理上诉、抗诉案件的审理期限,由最高人民决定。
羁押期间办案的门、、人民对违法案件的实际情况、案件经过、违法情节进行调查,确定案件的情况和违法事实的,应对违法人员进行公诉办理,按照案件的实际情况和法律规定对违法人员进行处罚,判决违法人员的刑期。
结语
根据以上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期限和审理时间都受到严格。在羁押期间,机关、和人民会对案件进行调查和审理,确保案件的公正处理和依法判决。对于复杂案件,可以经过批准延长处理时间。在所有阶段,法律程序都要充分保障被告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具体情况,对违法人员将被依法追究责任并进行相应处罚。
法律依据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七节 其他规定 第一百六十一条 机关对被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犯罪嫌疑人,应当予以释放,解除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或者依法变更强制措施。
犯罪嫌疑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对于机关采取强制措施法定期限届满的,有权要求机关解除强制措施。机关应当进行审查,对于情况属实的,应当立即解除或者变更强制措施。
对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羁押期限即将届满的,看守所应当立即通知办案机关。
机关办理刑事案件程序规定:第六章 强制措施 第六节 羁 押 第一百五十三条 看守所应当凭机关签发的拘留证、逮捕证收押被拘留、逮捕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送至看守所羁押时,看守所应当在拘留证、逮捕证上注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到达看守所的时间。
查获被通缉、脱逃的犯罪嫌疑人以及执行追捕、押解任务需要临时寄押的,应当持通缉令或者其他有关法律文书并经寄押地县级以上机关负责人批准,送看守所寄押。
临时寄押的犯罪嫌疑人出所时,看守所应当出具羁押该犯罪嫌疑人的证明,载明该犯罪嫌疑人基本情况、羁押原因、入所和出所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修正):第二章 侦查 第六节 查封、扣押物证、书证 第一百四十三条 侦查人员认为需要扣押犯罪嫌疑人的邮件、电报的时候,经机关或者人民批准,即可通知邮电机关将有关的邮件、电报检交扣押。
不需要继续扣押的时候,应即通知邮电机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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