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
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另外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法律依据:
《江苏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 第二十五条 地方总工会对企业侵犯职工民主管理权利的行为,可以发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整改意见书,要求企业予以改正;对逾期不改正的,向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提出工会劳动法律监督处理建议书。
地方总工会和产业工会依法对企业实行民主管理情况进行监督时,企业应当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和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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