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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行为撤销的条件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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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主观:

根据《行政诉讼法》第七十条的规定,作出的行政行为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违反法定程序、超越职权滥用职权、明显不当的,可以判决撤销或者部门撤销行政行为。
行政行为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判决撤销或者部分撤销,并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行政行为:
1、主要证据不足的;
2、适用法律、法规错误的;
3、违反法定程序的;
4、超越职权的;
5、滥用职权的;
6、明显不当的。

法律客观:

《 行政复议法 》第二十九条,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复议时可以一并提出行政赔偿请求,行政复议机关对符合 国家赔偿法 的有关规定应当给予赔偿的; 在决定撤销、变更具体行政行为或者确认具体行政行为违法时,应当同时决定被申请人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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